勞動合同“文章”多
添加時間:2018-08-06 09: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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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先生跳槽到了一家合資電源公司,當時這家單位答應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過后才簽訂1到3年的勞動合同。可是,在3個半月的時候,單位非但沒有與他簽訂勞動合同,反而不用他了。對此,許先生一是要求補償損失,二是要求這家單位為自己補繳3個月的社會保險。許先生的這種要求合理嗎?
分析:
人們在求職中,往往會遇到這樣的問題,勞動合同試用期用人單位隨便定,可能1個月,也可能3個月,甚至6個月。試用之后單位以不適應工作或其他理由不再聘用,而且沒有任何的補償。對此大多數人都采取默認的態度,而另謀他就。
實際上我們這樣做恰恰忽略了自己的權利,縱容了單位的違法用人行為。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顯然,不管是什么性質的企業只要用人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且對于試用期也有明確的規定。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另外,試用期間也要簽訂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文中提到的這位先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且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為自己繳納試用期這幾個月的社會保險費。申請這些權利和主張,雖然在經濟上顯得微不足道,也可能在過程中比較煩瑣,但是如果遇到類似問題的人都這樣討個公道,整個人才市場的環境會逐步好起來。
大多數人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對用人單位隨便規定勞動合同試用期都采取默認的態度,這樣不僅損害了自己的正當權益,還縱容了用人單位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