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合同試用期辭職,多少天可以走
添加時間:2018-11-02 11: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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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辭職一般有兩種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法律咨詢:我在這家公司已有兩個多月,離試用期滿還有十一天,現在家中有急事,需回家,可這家公司太小,不規范,當初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這里工資也太低,所以最近員工流失大,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天遞交辭職申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那我現在如果遞交辭職信,如果老板不批,是不是三十天后如果他不給我工資,我可以告他呢?
注:在這里工作太辛苦,每天上班八小時,加班三個多小時,一月28天工作制,而且沒有加班費!還有,這家公司有童工.請問這些是否都可以成為我的備用證據?
律師解答:單位存在違法行為, 你可以隨時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即使這方面舉證困難,由于還在試用期,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