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金,是指用人單位根據自身的經營狀況并通過其規章制度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等方式,在一年的某一時間內對勞動者發放的獎金。因此年終獎金是獎金的一類,仍屬于工資性的勞動報酬。與年終獎金概念相類似的還有“年底雙薪”獎金制度,雖然兩者都屬于勞動報酬并且屬于工資總額的范圍,但年底雙薪事實上還是工資,它的發放時間是固定的,發放數額、方式都是確定的,只是工資數額是平月工資的二倍。而年終獎金則是一種獎金,是勞動報酬,一般根據員工全年工作的考核結果予以獎勵,而且員工之間獎金數額差距較大。這還是因為年終獎金是一筆額外獎金、超額勞動報酬,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合同或者相關的規章制度執行。常見的年終獎的形式有:十三薪、十四薪等固定年終獎形式,還有績效獎金等浮動年終獎形式,還包括紅包、旅游獎勵等靈活的發放形式。
年終獎是工資組成部分
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獎金;獎金包括生產獎。”
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中對獎金的范圍進行了解釋,明確規定了獎金包括年終獎金,因此年終獎也是工資的組成部分。
發不發誰說了算?
以勞動合同為準單位擅改違規,雖然“年終獎金”已是約定俗成的稱謂,但實際上并未有法律明確規定年終獎金的發放方式、數額和時間,既然年終獎金屬于超額勞動報酬,因此發放年終獎金并非用人單位必須承擔的強制性義務。用人單位具有發放年終獎金的自主性。如果企業和勞動者約定了年終獎的發放形式或者在企業的規章制度里有年終獎的規定,那么年終獎的發放就不能完全由企業說了算,要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企業規章制度的規定來發放。用人單位關于年終獎金的制度規則大致有三類:一類是勞動合同約定,一類是規章制度規定,還有一類是由用人單位自主決定的。在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并未正式通過合同約定或制度規定年終獎金的發放規則,而是由用人單位結合員工的表現、公司經營業績,自行決定最終的年終獎金。如果在沒有事前的約定或者規定的情況下出現爭議,則需要由勞動爭議解決部門根據事實情況進行判斷。
發放要遵循公平合理原則
用人單位有權根據本單位的經營狀況、員工的業績表現等,自主確定獎金發放與否、發放條件及發放標準,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用人單位擁有無限的經營自主權。單位制定的年終獎發放規則應當遵循公平合理原則并履行預先告知員工的義務。
如何保住年終獎
三種違規情形勞動者可舉報
在實踐中,如遇到以下幾種企業違法違規情形,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或者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申請。
1.無故遲發或拒發
有的企業為了防止員工跳槽,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企業自己制定的制度拖延發放年終獎,這種情況屬于無故拖欠工資的行為。但勞動者在休法定假期間如產假、年休假、婚喪假等,應視為正常出勤并支付報酬,用人單位不能以上述理由扣除年終獎金。
2.以“經營不善”為由少發
年終獎發放方式一旦經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確定或勞動合同約定,未經合法程序不得隨意變更,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而單方面對合同重要條款進行變更的行為可能被認定無效。
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明確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了年終獎,用人單位就應按照規定或約定及時足額向勞動者發放年終獎,而不能以“單位效益不好”等理由拒發、少發、緩發。
3.以工作不滿一年為由不發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事先約定年終獎的發放條件,而工作年限可以作為發放年終獎的考核因素。因此,如果雙方已明確約定“工作不滿一年不發年終獎”,并已得到勞動者的認可,這種約定是合理的。如果企業沒有這樣的規定,那么就應當一視同仁。
教你幾招
出現糾紛可提起勞動仲裁
面對企業不發或少發年終獎引發糾紛,員工維權應注意以下幾點:
1. 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注意年終獎條款的設置,如有異議,應與用人單位及時溝通,避免日后產生爭議;
2. 一旦發生爭議,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申請;
3. 若發生爭議,勞動者應當注意留存相關證據,如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憑證及用人單位有關年終獎發放的規章制度、員工手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