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待遇終止的情形
添加時間:2018-11-13 15: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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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幾種情形會導致失業保險待遇終止:
1.重新就業。失業人員就業是其獲得生活來源的根本出路,失業人員轉為從業人員,不屬于失業保險的保障范圍。
2.應征服兵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18周歲以上并符合其他條件的我國公民,可以參加人民解放軍或武裝警察部隊。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符合條件的,可以應征服兵役。服役后,不再具有失業人員身份,不能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3.移居境外。根據國際通行慣例,移居國土以外(境外)的人員,不屬于本國失業保險的范圍。我國公民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移居境外的,已經超出失業保險的地域管轄的范圍,應該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屬于失業保險保障范圍。根據失業保險的有關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按規定繳費的,在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養老保險關系暫時中斷,其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可以存續,待重新就業后,應當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失業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可以從享受失業保險過渡到享受養老保險,按其繳費年限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其基本生活由養老保險予以保障。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停止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5.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或違反有關行政法規給予行政處罰的,應根據對其處罰的結果確定是否停止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對于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不存在基本生活問題,應停止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對于判處緩刑或者其他行政處罰的,應當繼續支付失業保險待遇。
6.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失業人員失業以后,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范圍內選擇就業服務機構。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介紹的工作,應停止發放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對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違反規定擅自停止失業保險待遇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第5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