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無新人接替,如何交接?
添加時間:2018-12-13 11: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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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工作越來越多元,同時也更精細。有時候隨著一個人的離職,很可能導致公司一部分就衰弱了,并不是馬上就有人能勝任那份工作的,這時候在離職的時候,我們總會考慮到交接問題。可要是想離職,苦于沒有人來交接,這時候我們該怎么辦?
一、無新人交接,怎么辦?
從法律法規角度講,勞動者辭職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力,不需要任何理由,勞動者就可以提出離職,而離職交接的問題應該是用人單位考慮的范疇,和勞動者并沒有直接的關系。同時,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不放是不合法的,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在30天內為勞動者辦理相關退工等手續。
二、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個人原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準。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合法),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準,可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辭而別),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單位可以用扣工資的方法作為賠償。
三、不交接工作不屬于違法行為
若因為員工沒有交接工作導致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