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崗位職責及職位要求
添加時間:2018-12-18 15: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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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是指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或其他辦學機構管理部門任命的學校行政負責人,綜理全校的校務,對外代表學校,對內主持校務。
校長職位要求
1.具有較強的管理能力以及協調能力;
2.具有較強的交際、溝通能力;
3.掌握教育制度和教學規律;
4.掌握一定的心理學知識;
5.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
6.擁有一定的學歷。
校長崗位職責
1.制定和審議學校建設與長遠發展規劃、行政工作年度計劃和工作總結,組織擬定及修改全校性規章制度;
2.審議學校行政機構的建立和調整,決定學校教學、科校園規劃建設等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問題,主持全校性行政重要會議,聽取行政職能部門關于重要工作的匯報;
3.協調學校對外整體形象宣傳和外聯工作,接待學校有關的重要來賓,參加各類禮儀活動;
4.計劃和促進體育競賽和社會、文化、娛樂活動;
5.負責組織協調重要活動的組織、協調和落實;
6.審議學校的經費預算、決算及重要的經費開支計劃、管理、控制預算,審定學雜費的征收項目,指導獎學金、研究基金和貸款項目;
7.審議招生計劃;簽署有關學校文件、簽定與學校有關的協議、合同;簽發畢業證書;
8.負責全校性綜合統計的管理和上報工作;
9.審定教職工的工作調動,決定教授的聘用和解聘,審定教職工和學生的處分;
10.進行教學和科研等學術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