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勞動關系中過期合同應該如何處理
添加時間:2018-12-29 10: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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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第23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這是法律對勞動合同期滿這一情形的原則規定,即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應當立即終止執行。勞動合同期滿,企業與肖某應當及時辦理終止執行或續訂合同手續。作為企業在肖某合同期滿時,未按規定及時辦理合同終止手續,而是事隔半年后,才作出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又未將通知直接送達本人,肖某的檔案也未按《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在一個月內移交到有關部門。由此可見,該企業勞動管理比較混亂,其行為具有過錯,應當承擔責任。
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4條規定: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上述規定,該企業與肖某雖然未續訂合同,但由于合同到期后又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應視為續訂勞動合同,這種情形屬于企業的原因造成的,過期的合同不應再終止,應當辦理續簽手續。建議你及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撤銷企業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并賠償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