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時候需要寫拒簽勞動合同聲明,有何用?
添加時間:2019-01-07 15:37:03
瀏覽次數:
0
有的情況是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有的情況是勞動者不愿意簽訂合同。勞動者不愿意簽訂合同的時候有的公司會要求員工寫份拒簽聲明,拒簽聲明有什么用呢?
如果勞動都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限期簽定,仍不簽定的,書面通知終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超過一個月的,要根據該勞動者拒簽的理由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如果用人單位在提高或維持原有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的情況下,提出與勞動者續簽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簽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立即解除勞動關系(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當要求該勞動者寫書面聲明,說明拒簽合同的理由,保留書面證據。
相關知識:
勞動者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拒簽勞動合同
1.口頭用工合同不能簽。
這種口頭合同明顯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一旦發生勞動糾紛,由于沒有書面證據證明雙方的勞動關系,因此會造成維權難。
2.有抵押或擔保條款的合同不能簽。
個別用人單位在簽訂合同時,將勞動者的一些證件、財物等作為抵押條款寫入合同文本當中。這樣一來,如果日后發生勞動糾紛,勞動者極易惹上官司。
3.生死合同不能簽。
一些危險行業用人單位為逃避應該承擔的責任,擅自在自行起草的合同文本中加上傷亡由勞動者自理等條款,即一旦發生意外,企業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簽訂了這種合同,真的發生意外事故后,用人單位就會為自己找到開脫的理由。
4.附加不合理條款的合同不能簽。
有些企業向勞動者提交的合同正文看似很合理,但卻在后面附加了許多不合理的條款。因此,遇到此類合同時,勞動者一定要仔細弄清附加條款的內容,否則一旦簽字認可,日后發生勞動爭議糾紛容易處于被動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