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債與勞動糾紛如何區分
添加時間:2019-03-26 10:19:25
瀏覽次數:
0
在現實生活中勞動糾紛是非常多的,勞動糾紛產生的原因有很多,通常是屬于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利益造成的,勞動糾紛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解決,那么負債與勞動糾紛如何區分?
一、負債與勞動糾紛怎樣區分
在有些時候,有些看似債權債務關系的事情,實質上不是債權債務關系,如果法院強行判決,則會造成適用法律上的錯誤。有些時候有的糾紛看似債權債務,但實際上可以是勞動爭議。
如王某于1994年1月與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成為其工作人員。后于1995年6月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雙方約定,王至少為公司工作10年,公司為其購買住房一處,總價款848000元,購房后,王每月向公司交住房資金的1/240,即3535元。協議還約定雙方發生爭議后依照中國法律解決。2000年7月,公司決定解除與王某的合同,并要求返還未收回的住房資金。王某不服,公司向法院起訴。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所爭議的首先是雙方的勞動合同是否應該解除,隨之而來的才是是否應予退還住房資金的問題。勞動爭議問題不解決,就不能解決住房資金的問題。不能簡單地只看涉及金錢的都認為是債權債務糾紛。
二、非法集資屬于合同糾紛嗎
在一段時間內,在某些地方出現一股非法集資的歪風,一些不法分子以高額利率為誘餌,公開或秘密地向社會上或親朋好友非法集資,再采取拆東墻挪西墻的方法返還一部分利息。而最后的結局有的是攜巨款潛逃,有的大肆揮霍,造成巨大的差額,無法彌補。對于因此類糾紛起訴到法院的應該移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按非法集資罪偵查起訴。對于當事人的損失應該通過追贓的方法解決。否則,即會造成輕縱犯罪,又會因法院的判決無法執行而無法收場。
有的債是因非法活動而形成,如賭博等。對于這種惡債,不但要駁回起訴,而且應該建議公安機關對行為人進行處理。還有的是放高利貸,乘人之危,對遇到經濟和生活困難的人進行盤剝。對于這種情況應該區別對待,對僅是高于法律規定不多的,只支持到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對于純屬驢打滾的不但不予支持,還應該進行處罰。
三、如何解決勞動爭議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上述勞動爭議,當事人一般可選擇四種方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和協商解決。
1、調解,是最直接最簡便的方法,雙方可自行調解,也可通過工會等組織調解。仲裁、訴訟中仍可調解結案。只要當事人自愿,調解適用于爭議解決的全過程。
2、仲裁,是在雙方無法調解或調解不成,一方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勞動行政部門做出處理的過程。申請要在爭議發生或知道權利被侵犯之日起六十日之內提出,超過這個期限,就會被確定為超過仲裁時效,仲裁決定如當事人不服可提起訴訟。
3、訴訟,就是對仲裁結果不服的一方,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仲裁是必經程序(沒有經過仲裁直接到法院起訴法院不受理)。一審宣判后,當事人不服可上訴,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