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在文登市某公司從事起重及電氣焊切割工作,雙方簽訂的3年勞動合同于不久前期滿。期滿當日,公司勞資人員口頭通知王某不再與其續簽合同,王某提出要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于是,公司安排工作人員與王某一起到相關醫療機構查體,診斷結論為支氣管病變。為進一步確診,王某到上一級醫療機構檢查,診斷結論為:支氣管病變?并寫明注意復查、排除塵肺。醫院建議王某住院觀察,以排除塵肺病。因住院費用與公司存在分歧,王某未住院觀察治療。公司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不再與其續簽合同”為由,下發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王某不服該決定,向文登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
《勞動合同法》規定,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本案中,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王某所從事的崗位,應當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雖然公司在勞動合同到期后,安排王某進行了職業健康檢查,但王某多次檢查的診斷結論均為:支氣管病變?注意復查、排除塵肺。根據衛生部發布《塵肺病診斷標準》的規定,粉塵作業人員健康檢查發現X射線胸片有不能確定的塵肺樣影像學改變,其性質和程度需要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動態觀察者,應將其列為“觀察對象”。醫院診斷結論雖然不能確認王某為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但建議王某住院觀察治療,并將其作為“觀察對象”對待。
該公司沒有及時安排王某住院觀察治療,且提出與王某終止勞動關系,其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及《職業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來源滬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