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愿續簽合同怎么辦
添加時間:2019-04-25 16:5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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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之規定,自用人單位發送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為督促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對于拖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給予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的處罰。而新法一經頒布,公司形成許多員工無故拖延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從而達到其獲得雙倍工資的目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意識到用人單位所面臨的實際困難,賦予用人單位在因勞動者原因拒簽勞動合同時,終止與其之間所建立的勞動關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