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私了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添加時間:2019-05-07 14: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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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判斷某一協議是否有效,應該以該協議是否符合有效或無效協議的要件為判斷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此兩項規定表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法律認可此解決途徑。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第十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達成的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顯失公平的合同、協議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第二,從立法的精神和目的來看,法律設定但書條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第十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達成的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目的在于保護弱勢方在緊急情況下簽訂的不公平協議能得到法律公正的保護,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平衡,因而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應予撤銷,不僅是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而且切實保障了公平原則的實現。
案例:
2012年6月11日21時許,被害人肖起在去上班的路上被一拖拉機撞翻,昏迷不醒,肇事司機逃逸。肖起在一家電子公司上班,電子公司一直未與肖起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為其參加工傷保險。電子公司在肖起送醫院搶救的過程中用去3萬余元,肖起家人也用去了8000多醫療費,但肖起一直沒有蘇醒過來,肖起家人要求電子公司繼續出錢搶救肖起,但電子公司稱除非肖起家人同意與公司簽下“電子公司一次性付肖起家屬6萬元,無論肖起能否蘇醒,均不再與公司有任何聯系”等內容的書面協議。因為救人心切,急需教醫藥費,肖起的家屬扔不情愿的在協議上簽了字,但肖起最終未能蘇醒過來。之后肖起的家屬在進行工傷認定后向電子公司要求支付肖起因工死亡的相關待遇,電子公司以已與肖起家屬簽訂了書面協議為由,拒絕支付相關待遇。
分歧
案件審理過程中,對電子公司與肖起家屬簽訂的書面協議是否有效存在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協議有效,肖起家屬不得再向電子公司要求肖起因工傷死亡的相關待遇。理由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雙方可以自行和解。肖起家屬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簽訂的書面協議具有完全的認知能力,對其產生的法律效力應具有預見性,因而簽訂的該協議為有效協議。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協議無效。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第十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達成的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電子公司提出的協議是在肖起昏迷不醒,繼續用錢的情況下,肖起家屬不懂法律,加上救人心切,才簽下這份協議,而且協議內容規定的一次性支付6萬元就與此事無關,與工傷待遇四五十萬甚至更多的賠償金額懸殊過大,該協議顯失公平,應屬無效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