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通過什么法律索賠,有哪些法律依據
添加時間:2019-04-10 11: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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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遭遇工傷的情形是很常見的,往往能夠很好運用法律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勞動者卻很少。工傷通過什么法律索賠,有哪些法律依據?
1、已經廢止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二十八條僅對交通肇事侵權造成工傷的賠償競合做出了“補差”的規定,且規定先通過民事侵權賠償給予受害人補償,不足部分再由企業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而針對其他類型的第三人侵權卻并未規定。
2、《工傷保險條例》
2004年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作為行政法規,對工傷保險的各項制度進行了較為具體的規定,但該條例卻沒有對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的賠償競合問題做出明確規定。
3、《社會保險法》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涉及民事侵權賠償和工傷保險的關系,但所做規定不明確。其規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首先,該條適用的賠償項目僅限于醫療費用,其他諸如喪葬費、護理費、誤工費等賠償項目并未涉及。其次,該條確立了醫療費用由第三人先行支付的原則,而工傷保險基金只在第三人不支付或無法確定第三人的情況下才支付醫療費用。這無疑剝奪了受害勞動者獲得充分賠償的權利。
4、《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以及《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這三部法律法規分別在第五十二條、第四條以及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允許受害勞動者行使雙重索賠的請求權,但是對于工傷保險和人身損害賠償數額關系上卻沒有具體規定。而且,這三部法律法規都屬于勞動法的特別規定,并不能廣泛適用于解決所有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事故中關于工傷保險和民事侵權賠償競合的問題。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出臺的《人身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該條看似規定清晰,但仔細分析起來,卻存在著規定的不明確。其認為勞動者可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但對于勞動者能否同時提起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賠償的請求、兩種請求權的行使是否有先后順序,以及兩種賠償數額是兼得還是補差都沒有作出明確規定。
我國的法律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正在逐步完善,我們也希望受到工傷的勞動者越來越少,從而得到法律保護的勞動者越來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