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治療中不能報銷的費用由誰承擔
添加時間:2019-04-10 16: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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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公司職工李某上班時受傷。公司依法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經申請,工傷保險部門認定其為工傷。但治療工傷期間發生的10多萬元醫療費,經社保機構審核后,有7000多元未予以報銷。這7000多元該由誰承擔?醫藥費沒能全部報銷,怎么辦?
案例解讀:
這要看這不能報銷的7000多元的組成情況。如果其中有在停工留薪期內因李某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而發生的護理費,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33條的規定,該護理費部分應該由公司承擔;如果其中有李某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而發生的費用,則按照 《工傷保險條例》 第30條的規定,該部分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公司不承擔。
除上述費用外,超出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費用:
1、如果醫療機構已盡告知義務,則按照誰同意誰承擔的原則,由同意支出者承擔相應的費用。
2、如果醫療機構未盡告知義務,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5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由醫療機構承擔該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