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一般會選擇進行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勞動爭議訴訟,但是都會需要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能運用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的證據主要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就勞動爭議案件來講,當事人的陳述只是勞動者的陳述,書證主要包括勞動合同等,物證主要包括工作證,視聽資料主要包括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談話記錄、與同單位工作記錄,電子數據主要包括來往工作郵件等,證人證言主要是指同事的證言。鑒定意見和勘驗筆錄在勞動爭議中使用的比較少。原勞動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在文件中規定了確認勞動關系可以參考的依據,其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綜合上述規定,結合實際辦案經驗,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時我們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證據搜集:
1、應聘登記表、入職登記表、錄用通知書、面試通知短信等;
2、工作服、出入證、廠牌、工作證、技術認定證書、專業證書年檢記錄等;
3、工資單、工資收入證明、社會保險記錄單、企業年金單、住房公積金單等;
4、打卡記錄、考勤記錄、加班通知等;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6、發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內部刊物、或者公司網站有關自己事跡的報道;
7、工作記錄單、本人代表公司簽訂的采購合同、銷售合同,客戶業務記錄等;
8、由公司簽字的崗位職責說明書、薪資確認書、調崗通知書、解除通知等;
9、公司或者公司工會發出的本人是當事人的榮譽證書、獎狀、懲罰通知單、工會會員證;
10、工作中來往郵件、QQ聊天記錄、微信記錄、工作安排短信記錄等;
11、與公司領導談話、工作情況的錄音、錄像;
12、財務借款單、報銷憑證等;
13、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工傷,交警部門調查詢問的筆錄;
14、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登記、詢問調查筆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