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如何設置
添加時間:2019-07-11 15:3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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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第80條第1款的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關于具體的設置方式,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7條的規定:企業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 職工代表;
(二) 企業代表;
(三) 企業工會代表。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下同)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廠長(經理)指定;企業工會代表由企業工會委員會指定。
調解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具體人數由職工代表大會提出并與廠長(經理)協商確定,企業代表的人數不得超過調解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