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訂后才發現問題該怎么辦?
添加時間:2018-06-20 10:5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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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簽訂在人們日常生活中其實無處不在。比如在二手車行購買一輛二手汽車,需要雙方自愿簽訂買賣合同;再比如在外工作租住房子,會有租賃合同的身影出現;亦或者打開剛下載好的APP同意其提出的授權條款,是為格式合同。由此可知,合同的形式各樣,并非只有白紙黑字簽訂的書面文件才能被叫做合同。
有合同,便產生了權利與義務。普通人日常接觸到的合同多以最貼合生活的形式出現。但當涉及到企業間的生意往來或者基于招工產生的合同時,產生糾紛的概率會大很多。職場招收職場人,勞動合同的出現極為常見。那么,當應聘者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后才發現被騙了或者由于自身的原因產生了重大誤解,有何救濟手段呢?
舉個簡單的例子。
甲公司招聘市場總監,乙經歷多輪面試后殺出重圍,與甲公司簽訂了勞動招工合同。簽的時候由于乙沉浸在勝利的喜悅中,沒有認真仔細地核對每個合同條款,一個開心就果斷簽上了自己的名字。結果到后面才發現,合同上說的月薪1萬并非以人民幣為單位,而是以日元為單位。乙懊惱不已。
那么,基于這種情況,這份勞動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發現問題后乙無論如何也不能接受,乙能否在不構成違約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
假設甲公司并沒有欺詐乙或刻意隱瞞計算單位為日元這一事實的主觀故意,則甲對乙客觀上違背意思自治訂立合同不負責任。乙構成重大誤解。但需要注意的是,甲乙這份勞動合同一經簽訂便立刻生效,也就是說,合同不會因為乙說自己理解錯了而無效。
那乙怎么辦呢?乙可以重大誤解為由撤銷已經生效的勞動合同。但要強調的是,撤銷甲乙間的勞動合同,并非乙通知甲“我不去啦,我看錯了”即可發生撤銷的法律效果。乙只能通過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銷權。同時,由于重大誤解的發生主要是由于乙的過錯,那么,乙需要對甲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需要賠償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相反,如果甲公司存有欺詐的故意,如故意不寫明計算單位,或故意隱瞞這一事實不告知乙,乙因此產生認識錯誤的簽訂勞動合同的,成立因欺詐訂立的勞動合同,應聘人乙依舊享有撤銷權,但其權利產生的理由不一樣。且由于甲公司有主觀故意,則乙撤銷合同的同時,甲公司還應對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合同撤銷后,產生的法律效果為合同自始無效,即合同從簽訂之時便沒有效力,對甲乙雙方均不再具有約束力。乙重獲自由之身。
因此,不管是書面的還是口頭的,合同并非一簽訂就變為無可改變的絕對事實,有具體事由時,應當具體分析,采取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然合同的簽訂主要涉及到意思自治,這里乙的重大誤解就是違背了自己的意思自治,也就是說,如果乙知道計算單位為日元,是不會簽訂這份勞動合同的。
同樣的情況還有很多,諸如生意往來上的合同簽訂等,成立重大誤解時,合同屬可撤銷合同。由誰承擔締約過失之責,則根據過錯原則進行分析即可。這樣,勞動合同簽訂后出現此類問題,以小見大,可尋找民法上救濟手段和解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