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在什么情形下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添加時間:2018-06-27 1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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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是對職工因工發生暫時或永久性人身健康損害的一種補救和補償。其作用是使傷殘者的醫療、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遺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但是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與一定的條件和義務相對應。當喪失了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或不履行義務時,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可能終止或者喪失。那么,在什么情形下,工傷職工會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在工傷保險待遇期間,如果工傷職工痊愈或者死亡、失蹤改為享受工傷死亡待遇或者按照殘疾等級享受工傷致殘待遇等情形,將不再具備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
此外,特別要注意的是,工亡職工的親屬在某些情形下也可能喪失享受有關待遇,如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職工的子女達到了一定的年齡或就業后,喪失享受撫恤待遇的條件等。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勞動能力的鑒定是確定工傷保險待遇的基礎和前提條件,是確定不同程度的補償、合理調換工作崗位和恢復工作等的科學依據。因此,沒有經過勞動能力鑒定,就無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3.拒絕治療的
職工遭受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后,有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權利,也有積極配合醫療救治的義務。如果無正當理由拒絕治療,有悖于《工傷保險條例》第1條“促進職業康復”的宗旨。
規定拒絕治療的工傷職工不得再繼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就是為了促使工傷職工積極接受治療,盡可能地恢復勞動能力,以提高自己的生活質量,而不是一味地消極依靠社會救助。但是,如果確有事實和證據證明這種治療有害于工傷職工、而不是促進職業康復的,不應排除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