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告知義務和入職審查的法律風險
添加時間:2018-07-23 09:4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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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未履行入職告知義務和不注重入職審查都將給單位自身帶來很大的風險。
一、用人單位未履行告知義務的法律風險
用人單位對應聘人員主動告知是法定的義務。不履行這一法定義務,將影響到勞動合同的效力。
(一)對《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的解釋
用人單位如果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勞動者作出錯誤的判斷而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認定為欺詐。因為欺詐而使勞動者在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勞動合同,可認定為無效勞動合同。
(二)輕視勞動者的知情權
用人單位輕視勞動者的知情權,還可能給用人單位帶來很大的法律風險,甚至需要承擔嚴重的法律責任。
例如,不向勞動者告知職業危害,《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要對用人單位處以2至5萬元的罰款。
二、用人單位未嚴格進行入職審查的法律風險
用人單位招聘過程的簡單化、形式化,不注重入職審查,輕視入職審查,將對用人單位用工帶來很大風險。用人單位如果在招聘時,對應聘人員的身份、學歷、職業資格、工作經歷等如果核查不嚴格,而應聘人員有弄虛作假的情形的,會導致其無法勝任工作、耗費工資福利待遇、浪費招聘工作管理成本、勞動合同無效等嚴重后果。最直接的法律風險有以下兩個方面:
(一)不進行入職審查,勞動者以欺詐手段入職的,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
(二)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從以上闡述我們可以看出,勞動者如果投訴用人單位未履行入職告知義務,或者由于用人單位入職審查不嚴以欺詐為由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都負有舉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