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由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4.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5.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6.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7.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
8.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9.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0.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終止。
11.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勞動合同終止。
12.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