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賠償金,若用人單位沒有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者沒有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滿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7、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8、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9、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存在過錯,用人單位因以下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用人單位因以下原因需要經濟性裁員的: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四)終止勞動合同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1)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但續簽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各項勞動條件低于原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法或者不能繼續履行而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2)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3)因用人單位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
(五)競業限制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給予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工作一年→1個月工資=經濟補償;
六個月≤工作年限<一年,經濟補償=一個月工資;
工作年限<六個月,經濟補償=半個月工資;
勞動者月工資≥(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經濟補償=(職工月平均工資)*3*年限(≤十二年)
而月工資則指的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