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未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會有什么后果?
添加時間:2018-08-13 09: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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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在一公司上班,與公司簽訂3年期的勞動合同。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公司提出不與甲續簽勞動合同,要求甲盡快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合同到期就不用來上班。合同到期后,甲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不同意,拒不支付,請問: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應承擔什么責任?
解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及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如果在工作交接時未給付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第一款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跟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應當依照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因此,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未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另外還要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