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等待期是多久
添加時間:2018-11-14 09: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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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的等待期是指勞動者失業后不是立即給付失業保險金,而必須有一個等待期。等待期的長短取決于各國所實行的就業政策以及失業保險基金積累的規模和財政狀況。
20世紀50年代,西方工業化國家規定,失業保險金給付的等待期為7天。到了20世紀70~90年代,大多數工業化國家存在著等待期縮短的趨勢,例如,瑞典的等待期為5天,英國的等待期為3天,瑞士的等待期為2天,1993年,阿根廷政府規定,失業保險金的等待期為120天,加納為30天,厄瓜多爾為60天。
目前,許多國家已經在立法中取消了失業保險給付的等待期。我國失業保險法規規定,勞動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等待期為7天。我國《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將失業人員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這一規定與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剛剛建立、財政資金緊張、失業保險基金積累不足有很大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