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焦點】
張某自從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一直沒有找到工作,后來他通過朋友介紹到一家私營企業工作,私營“老板”面試后,考慮到張宇是朋友介紹的,就決定讓他來企業上班,每月發給他一定的報酬,雙方之間從未簽訂勞動合同
轉眼張宇在私營企業做了三年多,去年11月初,張宇到企業所在地的區社保中心查詢個人社會保險賬戶結果發現這家企業一直沒有給他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于是,張宇去找“老板”要求企業為他繳納社會保險費,“老板”不予理睬,張宇幾經交涉未果,只能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企業為他補繳歷年的社會保險費。仲裁委員會依法予以受理。
【庭審答辯】
勞動仲裁委在開庭審理時,張宇提出自己在企業工作已三年多,當初確實是通過熟人介紹進入該企業,進去以后企業未與他簽訂勞動合同。但他本人一直從事產品售后服務、修理工作。同時,張宇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了他的工資憑證、服務證、考勤記錄及上門為用戶修理產品時單位出據的介紹信等有關證據。另外,張宇在購房向銀行貸款時,企業出具了證明他是本企業職工等證據。
而企業在庭審答辯時認為,張宇不是企業的員工,當初是看在朋友的面子上讓他有口飯吃,他本人也承諾只要有口飯吃就好了,現在卻反過來提出要求。其實雙方之間沒有任何關系,更沒有勞動關系只是朋友關系,不存在為他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問題。同時,企業向仲裁委提交了所有職工工資單名冊,在名冊上沒有張宇的名字。因此,企業對張宇提出的要求不能接受。
【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委經過審理后認為,雙方當事人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張宇向勞動仲裁委提供的有關工資憑證、服務證、考勤記錄、以及介紹信、企業出具的張宇系本單位職工等證據材料,足以證明他與該企業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而企業則否認與張宇具有勞動關系,卻沒有提供相關證據予以佐證。
所以,雙方當事人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企業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為張宇補繳歷年的社會保險費。
【案件評析】
這個案件爭議的焦點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供了自己在用人單位工作時所發的工資憑證、服務證、考勤記錄、以及勞動者為客戶上門服務、修理時用人單位出具的介紹信等證據材料。而企業予以否認,卻不能提供相關的證據來證明該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具有勞動關系的事實。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根據勞動部勞社部發(2005)12號文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紀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紀錄;
(四)考勤紀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來源滬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