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續簽,能要求用人單位開雙倍工資嗎
添加時間:2019-05-10 16: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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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張某前年應聘到某修理廠做電焊工,雙方簽訂了為期二年的勞動合同。今年合同期滿后,張某繼續在該廠原崗位從事電焊工作。公司沒要求,張某也沒提出續簽勞動合同。最近,該廠派張某去外地工作,張某予以拒絕。雙方協商解除了勞動關系,張某就合同到期后沒續簽勞動合同的四個月,提出補發雙倍工資的問題,廠方以已和張某簽過勞動合同為由,表示拒絕。
評析:
法律人士表示,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繼續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雙方產生了事實勞動關系,應當及時補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在合同期滿后,該廠繼續留用張某,現雙方協商解除合同,沒續簽合同期間,應按上述規定支付雙倍工資。
相關法律知識: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內容分為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內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外的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為要式勞動合同和非要式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