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只要稍微接觸過一點勞動法的小伙伴,應該都聽過經濟補償金的存在,小編每天解釋的也要吐血了,辭職有它,勞動合同終止有它,解除勞動合同也有它,好忙的感覺。
今天小編就從一個小角度切入給大家介紹一下,被辭退的經濟補償金是怎樣的。
一、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導致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由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9.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
10.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11.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12.終止非全日制用工的。
以上的幾種情況涵蓋了法定離職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但并不完全都是被辭退的情形,也包括自己主動離職或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
二、被辭退需支付賠償金的情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是需要支付雙倍于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三、補償標準
補償時間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
1.工作一年=1個月;
2.6個月≦工作年限<1年的,按一年算,即相當于補償1個月工資;
3.工作年限<6個月的,按半個月算;
4.最多補償年限不超過12個月,即就算你工作時間超過了12年,也只能支付給你相當于十二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補償的月工資標準按其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6.若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