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員工剛剛入職的時候,對于工作是沒有太多的主動權,因為自己還不是公司的正式員工。有些新員工在試用期的時候就遇到了公司降薪調崗的措施,那么試用期內降薪調崗合法嗎?
不一定。試用期內,只要用人單位有證據表明你不適合原崗位可以對你調崗或解除勞動關系,并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首先要看公司與勞動者簽訂的合同中是否有關于調崗降薪等相關約定,公司內部是否明確了崗位職責與具體考核標準,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但是,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公司主觀上認定小蔡不能勝任工作,又無相關考核標準作為證據支持,小蔡是可以拒絕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